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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小区业主有家难回!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 2019-12-05 11:05:11

来源: 南充在线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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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北岭颐园小区的业主反映,称他们小区贴出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停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众多没有买车位的业主车辆无法停入停车库,有家难回!开发商这是捆绑强卖,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情!

业主称,这次开发商以升级停车系统为由只售不租,无非是变相协迫业主购买。有的业主可能经济条件不允许,有的业主可能考虑到投资回报率不需要购买停车位,开发商只售不租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需求。

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是一个始终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既是开发商持续关注的问题,也是购房者特别关心的问题,以下谈谈本编的理解。

“只售不租”是否合法,这法首先就是《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出就出在该法条,站在开发商的角度看,《物权法》规定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那么出售还是出租都没毛病,况且这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并享有权属的停车位,理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故“只售不租”合法。

然而,站在业主的角度,《物权法》还说了停车位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那么购房者既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使用也可以通过承租的方式使用,“只售不租”排除了购房者的选择,从而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故“只售不租”不合法。

从上述可见,《物权法》并未直接解决“只售不租”是否合法的问题,本编再分别查阅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四川物业管理条例》、《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将停车位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其停车位有空闲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业主、使用人需要停放车辆时,应当停止租赁。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还得看地方,多数地方以及未来的立法趋势是直接禁止“只售不租”的。(重庆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5月实施)

从目前趋势看,有关小区车位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逐步演化成新的社会问题,希望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并积极行动起来,从帮助人民群众实现过上更好生活的愿望出发,主动作为对这一现象“把脉问诊”,多方齐下,助力小区停车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最后,还是提示南充北岭颐园房开商,销售车位可以运用合理的营销手段,何必跟业主站在对立面,况且,很多地方已明确禁止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且该规则是未来的立法趋势,未来还将出台更加具体的配套措施,需注意适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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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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