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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房屋房产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 2015-09-29 09:15:45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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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何炽森 张映珍广州楼盘地税12366咨询台最近接到了某公司财务人员关于公司自建的临时办公室要不要缴房产税的咨询:刘小姐所属公司承建了某大型基建工程,为了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公司决定在基建工地上自行建造一个办公室,还有物料存放的工棚。现在工程完工了,公司准备撤场,并将该办公室和工棚交还给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接到了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需要从接收该临时办公室和工棚次月起开始缴纳该处房产的房产税。刘小姐很困惑:临时性用房也要交房产税吗?为什么我单位在使用时不征,交还给建设方却要呢?

咨询台回复道:对于临时性用房,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汽罐等,不属于房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刘小姐所属公司在建造该临时房屋时是免征房产税的,但交还给建设方时就要从接收月份的次月开始由建设方按房产余值交房产税。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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